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4498号
崔学恩、徐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学恩、徐桂英、费发根、孙建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502号
浙江湖州环诚物流有限公司、崔学恩、徐桂英、韩计强: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环诚物流有限公司、南浔兰亭砂石料经营部、崔学恩、徐桂英、费国方、韩计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703号
罗卫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辽西新村东长兴港35号):本院受理原告郁华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586号
华俊、沈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许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