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3585号
钱利强、闵建芬、华俊:本院受理原告许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171号
董建彪: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民、章永根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75号
施雄伟、刘紫霞: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与被告施雄伟、刘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原告庄万楼起诉请求判令施雄伟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代理费,请求判令刘紫霞对施雄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587号
张根荣:本院受理原告许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441号
傅有庭: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傅有庭诉被告许方有、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113号
叶根宝:本院受理原告杨燕萍与被告叶根宝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