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泸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曾用名天宇):
基于贵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下称“民生银行”)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文件,截止2017年8月31日,泸光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民生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贷款利息及罚息570042.78元,以及因贵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费用损失,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曾用名天宇)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转让人”)已与王鹤鸣(“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泸光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全部权益,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转让给“受让人”。请债务人、担保人依法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担保义务和其他义务。
特此函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