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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苍 人社监理决字〔2017〕11号

  被处理人:苍南朗庭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1幢3-4层

  法定代表人:张年城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湾旦村

  2017年8月29日,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称苍南朗庭娱乐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经初步调查了解,被处理人涉嫌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8506元。我局于2017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处理人在从事经营卡拉ok活动服务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存在无故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8506元的违法行为。2017年9月5日,我局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被处理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苍人社监举字〔2017〕11号),要求其提供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处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拖欠劳动报酬。根据规定我局依法认定被告知人存在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8506元的违法事实,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处理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苍人社监令〔2017〕75号),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处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我局的限期改正指令。后被处理人于2017年9月26日与2017年9月30日,分两次将郑祖传的劳动报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到其儿子郑昌总账户共计金额为16600元(郑祖传原投诉工资金额18463元不实,经调查取证其实际工资为16600元),又于2017年10月9日以现金支付方式足额支付程龙辉的劳动报酬。但被处理人现仍拖欠周文省、柯华景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04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信息单1份,该证据证明被处理人的主体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3、周文省、柯华景等4名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4、周文省、柯华景、郑祖传等3名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各3份,程龙辉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与被处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30日本局向被处理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苍人社监理告字〔2017〕12号),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理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周文省、柯华景等2劳动者工资12043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鉴于被处理人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且被处理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能正确认识,也未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之规定,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向周文省、柯景华等2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2043元。

  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周文省、柯景华等2名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加付6021.5元的赔偿金。 

  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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