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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4号

  根据申请人贾嫦青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旭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省浦江旭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 15058577616)

  浙江省浦江旭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省浦江旭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20日前向浙江省浦江旭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浦江旭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30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24号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洪圣寿与被告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陈玉萍归还原告洪圣寿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玉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24 2 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