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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0224号

  金跃芳、金鑫:原告金巧诉被告金跃芳、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62号

  李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洪先亮与被告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8日10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3号

  吴旭星、许艳婷:本院受理原告周钟平诉被告吴旭星、许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6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29号

  楼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金成倒纱厂诉被告郑期学、楼小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726民初8829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3495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889号

  赵美丽、王洪钟:本院受理原告周荣郎诉被告赵美丽、王洪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88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赵美丽、王洪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荣郎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以后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2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52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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