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6日
(2017)浙0102民初5761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南清山时装店:本院受理张大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原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249号
金杰安、应杨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本院受理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057号
董满芽、俞美忠、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第三人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1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442号
浙江大学对外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赛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成都赛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1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17号
杭州冠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何华英与被告杭州冠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381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652号
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465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402号
钱秀贞: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440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92号
陈秉猛: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秉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439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455号
侯马经济开发区中控仪表有限公司:本院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059号
陈秀红:本院对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408号
陈治调、周淑如:本院受理原告陈彤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634号
汤建根、邵水仙:本院受理原告马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726号
陈晓燕:原告吴亮亮诉被告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819号
言海民、苗振凤:本院受理原告曹春青、严厚银诉被告言海民、苗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4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8号
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占禾生诉你和蒋尔阳、宋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463号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南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8日14: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759号
方国朝、钱桂梅:本院受理原告方卫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0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856号
邵旭斌: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彬诉被告邵旭斌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8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文安县盛鑫有机硅加工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200052 2611933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可丽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肖东镇丰杨河塑模厂、持票人文安县盛鑫有机硅加工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文安县盛鑫有机硅加工厂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 2611933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文安县盛鑫有机硅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399号
宁波立方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优诺电器配件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9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58880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贝拉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科建塑料厂(普通合伙)、持票人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358880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2破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2018年3月23日前向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北路601号好望大厦2幢19楼;邮编:312000;联系人:王竹青,手机号码137352051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号审判庭(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5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177号
嵊州市恩典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纪海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257号
金胜军:本院受理阮伟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264号
施利江:本院受理阮伟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679号
金禄均:本院受理原告吴瀛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1-1号
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桥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月1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天盛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月17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瑶、苏泽,电话:15988720710、183677036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9号
安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光春与被告安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5号
苏燕燕、许景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苏燕燕、许景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120号
张伸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伸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65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伸东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垫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060号
张阿汉: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胜与被告张阿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187号
翁旭勇、朱冬微、朱少环: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慧与被告翁旭勇、朱冬微、朱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0号之二
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2017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