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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6日

  (2017)浙0382民初7313号

  陈腾彬、叶温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564号

  余献桐、余聘婷: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7号之三

  2018年1月2日,瑞安市文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瑞安市文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瑞安市文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1月9日裁定终结瑞安市文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万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德信煤炭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受理万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与2018年1月15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万宝公司管理人。

  因万宝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阮坚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万宝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万宝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万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周荣瑞(138875815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万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01号

  蒋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冠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918号

  陶勤林:本院受理原告顾利民与被告陶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660号

  吕晓楚、邵美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杰与被告吕晓楚、邵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1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人民陪审员黄建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324号

  陆冬健(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612210375):本院受理原告曾益平诉被告陆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194号

  莫海根:本院受理的原告着郑子浩与被告莫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123号

  倪国兵、泮金鑫、姜麟:本院受理原告何湘曙、沈迪与被告倪国兵、泮金鑫、姜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127号

  陈芬金:本院受理原告何湘曙与被告陈芬金、秦飞、沈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062号

  沈为民、金惠锋、翟新强、陈正新、骆明亮、梅国平、湖州市菱湖佳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州康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州上强矿业有限公司、湖州吴兴埭溪南元毛柴坞石料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倪新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583号

  陈忠林、郑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次佳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93号

  王春辉:本院关于原告沈冯欢与被告王春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3号

  费永江、李容:本院受理原告褚蚕根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208号

  殷帅: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刚与被告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殷帅归还原告何建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殷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054号

  陈芳强:本院受理原告汪明照与被告陈芳强、昌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芳强、昌桂琴归还原告汪明照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陈芳强、昌桂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450号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金成建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俊归还原告金成建80000元并自2017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821号

  周江珊、陈志程:本院受理原告方朝金与被告周江珊、陈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江珊、陈志程归还原告方朝金借款人民币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江珊、陈志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003号

  谈建宏、王美萍:本院受理原告方朝金与被告谈建宏、王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谈建宏归还原告方朝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方朝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谈建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993号

  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贾友根与被告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亚萍归还原告贾友根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沈亚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494号

  周玉萍:本院受理原告竺国强与被告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玉平归还原告竺国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周玉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1破7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企业的管理人。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00号金湾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875728357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439号

  吴建忠、方孝平:本院受理原告邹蔚仙与被告吴建忠、方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吴建忠、方孝平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7945号

  邱雪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泽名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8238号

  吕淑强:本院受理原告黄咏絮诉被告吕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8240号

  刘红辉:本院受理原告黄咏絮诉被告刘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608号

  苏丰峰:本院受理原告陶美如与被告苏丰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608号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54号

  李爱莲、李真强:本院受理原告任永利与被告李爱莲、李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3号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根据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宏纺织”“博艺纺织”)的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月2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星宏纺织的管理人、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博艺纺织的管理人,因星宏纺织与博艺纺织在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都存在高度混同,浦江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裁定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合并破产。

  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科、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李文祥、张晶莹;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268688078、1366586444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5号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根据楼应超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纺织”)的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月9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宏利纺织的管理人。

  宏利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宏利纺织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6日前向宏利纺织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陈振荣;联系电话:0579-84150592、54150539、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利纺织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宏利纺织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星宏纺织和博艺纺织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1-26 2 2018年01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