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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催告书送达公告

  郭连新:

  我局对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登云圩54、55号“蔡氏口腔”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处罚决定已于2017年6月5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杭西卫医罚[2017]4010号)。至今你尚未履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公式7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公式70000.00)和加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公式70000.00),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公式140000.00),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网点,我局机构代码为:004080100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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