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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9516号

  周志彪、黄阳伟、张钰其、于桂园:本院受理原告项风光诉被告周志彪、黄阳伟、张钰其、于桂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69号

  徐继远:本院受理原告游小平诉被告徐继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5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锋诉被告叶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6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受理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特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9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奇特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2月2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奇特灵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律师、石律师;联系电话:15924295250、151589257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奇特灵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奇特灵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奇特灵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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