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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法庭上答辩时说丈母娘坏话 算侵害名誉权吗?

法院:不算,法庭上存在天然的对立

  通讯员 张茹颖 

  仙居男子泮某与妻子打离婚官司,在法庭答辩时,对丈母娘的婚姻和品行进行抨击。丈母娘李某气不过,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经一、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2011年底说起,泮某和赵某在网络上相识,情投意合,很快便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儿子出生。然而,幸福的生活没有维持多久。儿子出生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16年12月,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婚虽然离了,但泮某和赵某家又生出了新的官司。原来,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泮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并当庭口头宣读。在答辩状中,泮某对于丈母娘李某的婚姻状况和为人进行了抨击,称丈母娘李某曾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正在旁听庭审的李某听到后,极其愤怒。庭审结束后不久,她就将泮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泮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017年9月,仙居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泮某以答辩状的形式捏造事实,在法庭上对我和我女儿进行侮辱和诽谤,讲了我很多坏话,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李某说,当天来旁听庭审的还有一些亲戚,泮某说了这些“坏话”后,让她成了当地村民、亲属的谈资和笑柄,社会评价极低,生活受到干扰,精神也遭受痛苦。

  “答辩状是在法庭上讲的,不是在公共场合的宣传、传播。仅是李某自我感觉面子不好看,事实上并没有降低公众对其社会评价,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泮某则辩称,答辩状是对对方进行回答辩驳的诉讼文书,其中必然会提及一些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言词,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终,仙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很不服气,上诉到台州中院,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需要四个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张泮某在庭审中的发言侵害其名誉权,但在庭审中,泮某与李某女儿因离婚诉讼而立场对立,双方在言语上存在一定对抗性。虽然泮某对李某婚姻和品性的陈述有所偏激和不当,但因双方存在天然的对立特性,其偏激言语不足以使旁听人员对李某产生负面认知。同时,泮某与赵某的离婚案件庭审虽然为公开开庭,但该“公开”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程序,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使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一“公开”并不等同,本案中泮某的庭审宣读也不足以造成公开的后果。因此,泮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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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法庭上答辩时说丈母娘坏话 算侵害名誉权吗? 2018-03-16 2 2018年03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