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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9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46号

  楼兴江、楼惠英:本院受理原告周小芳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37号

  郑凤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隆生诉你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58号

  张世杰、李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张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秋贵货款216497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秋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97.50元,由被告张世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78号

  张洋超、石青青:本院受理原告项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洋超、石青青归还原告项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洋超支付原告项斌律师费3000元。上述第一项被告张洋超、石青青应支付的利息及第二项律师费合计不得超出借款年利率24%的范围。三、驳回原告项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项斌负担290元,被告张洋超负担13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洋超、石青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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