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1223号
吾高星:本院受理原告陈亨泽与被告吾高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算,按未付货款额每日千分之零点六计算,已算至2018年1月25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要求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6月18日9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78号
浙江徽铝建材有限公司、扬中振: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九森保护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徽铝建材有限公司、扬中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徽铝建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4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71号
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铖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华丽贞、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33号
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毛新利:本院受理原告朱伟成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伟成加工款196836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伟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886元,由被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