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96号
张炎桂: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被告张炎桂、张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9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34号
黄茜:本院受理原告黄男前与被告黄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03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35号
徐召金:本院受理原告姚必山与被告徐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03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265号
郑丽媛:本院受理原告石玉环诉被告郑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85号
孟江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灵萍诉被告孟江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8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354号
吴贤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贤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贤顺支付原告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01613元及利息损失(按照月息2%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74元,由被告吴贤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