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3107号
齐扬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齐扬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信用卡本金77117.8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二、被告齐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27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齐扬林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405号
吴海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吴海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57号
周长江(3307**********2910):本院受理原告施锦文诉被告周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且定于2018年9月18日9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185号
朱安良: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益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4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18年10月22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