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46号
应丽珍、郑江生:本院受理原告周丽平诉被告应丽珍、郑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02号
黄加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加丰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00号
黄玉林、黄芙蓉:本院受理原告芮孟亿诉被告黄玉林、黄芙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223号
于文迁、杨艳君、傅向荣:本院受理原告钟剑浩诉被告于文迁、杨艳君、傅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于文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剑浩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于文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剑浩代理费1000元。三、由被告傅向荣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向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文迁追偿。四、驳回原告钟剑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76元,由被告于文迁、傅向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