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708号

  章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华与被告章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69号

  郑丹丹:本院受理原告潘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郑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姗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郑丹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61号

  黄维源、杨春莲: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黄维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金流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4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后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计1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金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30元,由被告黄维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21号

  方小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予福与被告方小生、方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6-29 2 2018年06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