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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27日

  (2017)浙01民终414号

  玉环县吉昌金属制品厂:上诉人江苏荣腾铜业有限公司就(2017)浙0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47号

  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德、叶丹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747号民事调解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5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浦沿支行号码为10300042 21016498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决:一、宣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42 2101649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6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浦沿支行号码为10300042 21017102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决:一、宣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42 2101710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263号

  蒋法田:本院受理原告杨松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380号

  李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9588.39元,并支付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合计数额,以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72号

  周建平:原告王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9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761369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 2761369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7号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997781,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鑫广进伞骨厂,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桐乡市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3997781、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鑫广进伞骨厂,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乡市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90号

  田培忠(522422196410051611):本院受理原告刘贞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破1号之二

  2018年6月25日,本院根据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431号

  何方贵、袁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瑞鑫脚手架出租店与被告张纯来及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72号

  陈建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雪艳与被告陈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79号

  李中华、熊如艳、李德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华、熊如艳、李德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046号

  何运: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海与被告何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00号

  王道表: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道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01号

  张远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远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02号

  叶美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叶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779号

  马晓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苏菊香、褚金凤无法参加合议,则有苏丽芬、黄飞云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781号

  张素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苏菊香、褚金凤无法参加合议,则有苏丽芬、黄飞云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瑞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驰耐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并均指定温州道盛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编:325000;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传真:0577-889831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下午15时00分、16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923号

  梅文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文凯、赵翊涵、南朝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759号

  牟海珍、陈丽、牟海芬、施贻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牟海珍、陈丽、牟海芬、施贻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547号

  吴安芬、杨从林: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550号

  池飞乐、董国勇: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东海伟业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槟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鲁呈丹;联系电话:1770687635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0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佳润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佳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17日裁定受理佳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5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佳润公司管理人。佳润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佳润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佳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34号之二

  2018年7月13日,瑞安市鑫宇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瑞安市鑫宇锻造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瑞安市鑫宇锻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7月17日裁定终结瑞安市鑫宇锻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88号之一

  2018年5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5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平安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布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7月16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平安布业公司管理人。平安布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吴家焕(157268928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平安布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平安布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9号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奥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7月16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奥新公司管理人。奥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吴家焕(157268928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奥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奥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951号

  倪明兴、嘉善明好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中与被告倪明兴、嘉善明好箱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钱明中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嘉善明好箱包厂对被告倪明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钱明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15元,由被告倪明兴、嘉善明好箱包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011号

  倪明兴: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中与被告倪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钱明中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40元,由被告倪明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余姚市嘉易电器厂的申请于2018年6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59号;邮政编码:314400;联系电话:0573-87022526,15958388976;联系人:詹浩春)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69号

  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三森油漆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7号

  于海洋、周远志、李树强、刘军:本院对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与被告于海洋、周远志、李树强、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66号

  钱建峰(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戴家桥村桥下村12号):本院受理原告沈志龙与被告钱建峰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随状书证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523号

  张建法、楼国荣:本院受理原告顾金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541号

  张化强、张志荣、王淑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张化强、张志荣、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化强、张志荣、王淑荣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7-27 2 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