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王丰平: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字第289号申请人闻申春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王丰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0元及该借款自应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6,900.00元(暂计至2018年1月12日,总计13个月)(65,000.00元×24%÷12×13=16,900.00元),合计人民币81,900.00元,本案仲裁费用、公告费及律师费4,000.00元全部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下午15点00分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53950)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