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3民初2035-2号
董小青:本院审理原告丁树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小青偿还原告丁树龙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49882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290元,由被告董小青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057-2号
董小青、杨连芳:本院审理原告丁树龙、毛时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小青、杨连芳偿还原告丁树龙、毛时英借款1880000元及利息155340元,(该利息系借款本金1180000元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止)共计2035340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880000元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680元,由被告董小青、杨连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443号
徐周文: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德诉被告徐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6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德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新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周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