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方国朝、钱桂梅: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1186号申请人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方国朝、钱桂梅、章兆基、童圣林、吴长女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杭仲裁字第118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方国朝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0,000.00元,支付违约金55,54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以后以本金3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二、被申请人方国朝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三、被申请人钱桂梅、章兆基、童圣林、吴长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仲裁费7,233.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方国朝、钱桂梅、章兆基、童圣林、吴长女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委受理的郭志明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2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至2017年工资共计23625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委受理的王金龙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2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至2017年工资共计33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