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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3907号

  杨伟:本院受理黄振斌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06号

  姚云乔、崔振国:本院受理黄振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87号

  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芳与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春芳借款254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陈春芳负担80元,由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89号

  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菊香与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菊香借款84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0元)。二、驳回原告潘菊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潘菊香负担14元,由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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