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3222号
胡旭民、杭州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吴小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张莲香、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有财、陶荷芳、陈青财、盛美青、义乌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益民、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马文生、浙江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世良、胡旭民、浙江明豪实业有限公司、陈明华、杭州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吴小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4月14日,票据号码0010004130841513,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申请人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70号
陈丹君、陈杏庚:本院受理原告方志生与被告陈丹君、陈杏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911号
吴城炎:本院受理原告楼红光诉吴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吴城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红光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红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楼红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