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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2018)浙0305民初545号

  温州华顺自控机电有限公司、陈建其、杨丽琴:本院已受理原告金培委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05号

  陈建军、张素勤: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06号

  陈吓萍、陈志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07号

  叶小花、叶宝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08号

  陈素环、陈光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09号

  林加堆、宋素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6号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三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92号后座三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潘传德(联系电话:13958755387)],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权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0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9-18 2 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