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2民初6804号
丁德江: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华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信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浙078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40日内向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碧水名府三楼),联系电话:0579-86690060)。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日下午14时在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