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381破19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中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中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受理中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中俄公司管理人。中俄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俄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3211号
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边卓佳:本院对金谊诉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边卓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限被告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边卓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谊加工费114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7元,由被告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边卓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218号
李宇情:本院受理原告陈帆与被告李宇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宇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帆工程款15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76元,由被告李宇情负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