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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5日

  (2019)浙0304民初509号

  温州市瓯海娄桥乐豪童鞋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祥忠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乐豪童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0号之一

  2018年8月7日,本院根据浙江木子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接管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债务人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025号

  徐少暖:本院受理原告杨国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222号

  许夏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合议,则有叶元辉、邓伦火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219号

  朱定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合议,则有叶元辉、邓伦火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220号

  余军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合议,则有叶元辉、邓伦火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920号

  蔡兴俊、李瑞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812号

  林群强、金潇翔: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群强、金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308号

  赵建永、华丹、林忠巧: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被告赵建永、华丹、林忠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743号

  钱云建、王永丽: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钱云建、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3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徽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广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件中,发现徽广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杨江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受理徽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2月26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徽广公司管理人。因徽广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金莲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徽广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徽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联系人:何朝丹(13806800009)、胡江洋(137057858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徽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徽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4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瑞庭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瑞锦能源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受理瑞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28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瑞庭公司管理人。

  因瑞庭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黄荣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庭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瑞庭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瑞庭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瑞庭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庭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4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亚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亚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28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亚龙公司管理人。

  因亚龙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李玉金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亚龙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亚龙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亚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亚龙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亚龙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亚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4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锦纯电器厂(以下简称锦纯厂)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锦纯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戈洪锦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受理锦纯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26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锦纯厂管理人。

  因锦纯厂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巫国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锦纯厂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锦纯厂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锦纯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锦纯厂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锦纯厂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锦纯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496号

  侯建根:本院受理原告潘宝林诉被告侯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侯建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潘宝林货款14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2元,由被告侯建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104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刘苏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刘苏。

  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102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曾金峰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曾金峰。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103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桥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胡建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331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宁。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7破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浙072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2月25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38679944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金华宾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14:00,在磐安县新渥人民法庭(新渥派出所隔壁)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3-05 2 2019年03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