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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7破7号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账册、文书材料及财产等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破产费用,亦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881号

  夏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明与被告夏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忠明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7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本金3000元自2016年4月24日起,本金3000元自2016年5月9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本金2000元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夏建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497号

  葛余总:本院受理原告张君飞为与被告葛余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24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97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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