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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2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541号

  陶珍芬、王亚颖、王晓富:本院受理原告洪梅娟与被告陶珍芬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请求判令各被告分别向原告偿还担保代偿款495997.09元,(合计3471979.63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208号 

  王月霞(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5121)、王品良(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5110):本院受理原告梁定朝与被告王月霞、王品良为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月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定朝借款本金人民币18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1%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王品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王月霞、王品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2破6、7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联全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受理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3日指定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为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6月28日前,向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647号301室;邮政编码:321400;联系人及电话:吕倩倩,18857820726;郭星,152157600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缙云县腾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5-27 2 2019年05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