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308号
舒嫣: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宇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卢秀果、林育彤、舒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5号
朱金地、王生标:本院受理原告张必贵诉被告朱金地、王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166号
卢泓涵:本院受理原告朱天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卢泓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天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泓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646号
谢高俊、谢河丛: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洋诉被告谢高俊、谢河丛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938号
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黄明伟与被告张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清良、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