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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月14日

  (2019)浙0102民初5322号

  余俊杰、杜娇、周凯、胡国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杰、杜娇、周凯、胡国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276号            

  陈连兵、杨玲梅、林正华、张学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连兵、杨玲梅、林正华、张学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6388号

  张永顺:本院受理原告孟继平诉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永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638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0900号

  章云化:本院受理原告章东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669号

  浙江槟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槟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478号

  完贵松:本院受理原告葛王磊诉被告完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923号

  车龙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凯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车龙国、夏红霞、王培勇、刘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210号

  陈苗英、张会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6732号

  陈振城、陈晓莉: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合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6-1号

  本院根据叶忠义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金色阳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阳光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金色阳光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厉新格、潘根清,电话:0577-88598271、158687106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金色阳光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金色阳光鞋业的法定代表人(季建荣)、股东(李多旺)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94号

  叶春雷、叶素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叶春雷、叶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4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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