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02民初13777号
张旋:本院受理原告曹贝与被告张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章永伟、人民陪审员盛昭君、人民陪审员徐晓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章永伟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汤溪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1779号
蔡启通:本院受理原告黄定攀与被告蔡启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启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定攀货款14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蔡启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定攀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由被告蔡启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2号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新科路35号A6幢21层,联系方式:15805790185(楼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4日下午15: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