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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舞蹈老师跳槽后,被老东家诉赔16万

法院:竞业限制并非对每一个劳动者都适用

  通讯员 林海龙 

  小丽(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离职后会被老东家起诉到法院。

  2018年4月,小丽应聘到A公司担任兼职舞蹈老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除了劳动报酬等内容外,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丽在合同期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培训机构兼职。如果小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离职前一年全部收入的5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此,按照约定,A公司每月发给小丽竞业限制补偿金200元。

  2019年5月,A公司发现小丽出现在B舞蹈工作室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小丽的朋友圈也转发了相应内容。A公司主管找小丽谈话后,小丽主动提出离职,并于2019年7月份离开了A公司。

  小丽原以为离职后,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未曾想到,A公司向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决定,A公司又向景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6月30日前不得在景宁县域内的培训机构从事商业性舞蹈教学,同时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2万元。

  近日,景宁县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小丽返还已领取的2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求。

  相关法条

  根据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丽系A公司兼职舞蹈老师,既非高级管理人员,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不属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超出了竞业限制范围,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了普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该竞业限制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因此,A公司要求小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支付违约金16.2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但从A公司提供的工资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小丽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包含了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小丽应当返还已领取的2800元。

  随着人才在企业间竞争中作用日益凸显,竞业限制约定已经成了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企业往往会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不得从事竞业工作,以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但竞业限制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成为离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枷锁。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舞蹈老师跳槽后,被老东家诉赔16万 2020-04-30 2 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