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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醉驾撞灯杆死亡,家属:灯的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张茹颖 李海霞 

  李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导致死亡,事后,李某家属将路灯杆所有方,也就是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仙居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20年年初的一个夜晚,一向嗜酒如命的李某在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头部受到撞击,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检测,李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29毫克/100毫升,远远高于醉驾标准。从附近的监控可以看到,事发时虽然路灯损坏不亮,但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开着车灯,且前、后、左侧均有机动车开着灯在正常行驶,交通环境照明充足、路况良好。李某刚开始正常直线行驶,行驶到距离路灯杆10米左右时,自行开始向右侧偏离,最后撞上了路灯杆,这不排除李某因醉驾导致自己偏离道路撞向路灯杆。

  李某家属将安装路灯杆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40284.2元。诉状称,“事发路段是县道,路灯杆设置没有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这个路灯,李某就不会死。”

  法官受理该案后,到事发路段进行了实地调查,明确一个事实:镇政府安装的路灯位于事发路段车道之外,在路界绿化树中间,并不影响通行视线,事发路段为直线路段,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撞击路灯杆的事故。另外,李某是当地村民,事发路段为该区域主干道,他对这条道路及周边环境应该很熟悉。

  由此可见,路灯杆的设置是否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影响正常行车,亦不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法院认为,李某系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该损害结果镇政府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设置路灯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夜间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后果。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选择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而镇政府对路灯杆的安全性负有保障责任,如果该路灯杆安装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他人通行,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镇政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镇政府安装的路灯在路界绿化树中间,不影响他人通行,也不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司法审判要起到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让人们认识到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让每一个公民都根植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该案发人警醒,每个人都应该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醉驾撞灯杆死亡,家属:灯的责任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