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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明明标着“10元3袋”, 结账却收29.7元?

消保委:误导消费者,赔偿!

  本报记者 陈洋根 

  “10元/3袋。”家住东阳市的倪女士前几天在逛超市时,发现自己喜欢的一款品牌酸奶货架放着一块醒目的价格牌。

  倪女士很开心,心想着这次商家促销力度很大,因为1袋里有3小袋独立酸奶,合在一起就有9小袋。可当她拿着3袋酸奶到收银台结账时,却被要求付款29.7元。

  感觉奇怪的倪女士询问超市售后人员,得到的回复是,超市暂时没有10元/3袋的活动,标签是该品牌酸奶的代理商擅自放的,超市标的价格是9.9元/袋,具体如何处理,要等负责人答复。但倪女士在超市等了许久,也没有等到回复。

  接到倪女士的投诉后,东阳市消保委千祥分会工作人员现场查证,超市当时确实放有10元/3袋的价格牌,但同时也放置有9.9元/袋的价格小标签,酸奶按照1大袋装3小袋的统一规格放在货架上。

  闻讯赶来的酸奶代理商解释,他们宣传的本意是3袋等于装在一大袋里的3小袋,也就是说,10元可以买3小袋酸奶。“当时由于活动面比较广,只制作了一种价格牌,没有关注过各家超市标的计量单位。”

  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指出,“10元/3袋”的表述容易误导消费者,因为这里的袋既可以理解为大包装中的每小袋酸奶,也可以理解为大的一袋(包含3小袋)酸奶。

  最后,超市方和代理商承认,这是由于自身疏忽引起的消费纠纷。经调解,该代理商同意赔偿倪女士500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代理商的标价方式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构成欺诈,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明明标着“10元3袋”, 结账却收29.7元?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