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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缝5-8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03破5号

  因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裁定宣告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终结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2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24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 向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21200: 联系电话:朱律师13857920799,来律师1535695433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243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本院受理原告沈修顶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被告一炫浩公司返还原告房屋装修款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2、判令被告二蒋伟林对上述债务在7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5-8 2020-08-28 2 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