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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中缝6-7

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1603号

  肖璐:本院受理原告蓝成富、王赛香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蓝成富等24名原告工资共计7184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11月30日9时在本院寿昌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975号

  赵文敢、潘小宝:本院受理原告方守近诉被告赵文敢、潘小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王宏宇、审判员唐朝晖、人民陪审员郑青青。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922破3号、(2020)浙0922破4号、(2020)浙0922破5号、(2020)浙0922破6号、(2020)浙0922破7号  

  本院根据嵊泗天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非诚勿扰酒店有限公司、嵊泗县通和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4日分别裁定受理嵊泗天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非诚勿扰酒店有限公司、嵊泗县通和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前述五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0年8月24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怡贝湾景区菜园镇金沙路非诚勿扰酒店13幢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1313627183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9时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会议定于本院第一审判庭(本院地址: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西路15号)召开,网络会议通过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工银融e联APP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在线会议直播方式进行。每个债权人的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6-7 2020-08-28 2 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