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想就近起诉,竟在合同上加了一句话
这句话的代价是:罚3万元
通讯员 仇永浩 陈青青 本报记者 王小云
本报讯 买了台近百万元的机器却无法正常生产,卖家修不好也不退货退款,长兴某机械公司于是想要起诉维权。然而,为了就近在当地法院打官司,这家公司耍了个心眼,竟擅自在合同上加了一句话。不过,这自作主张的结果是,法定代表人被法院罚款3万元。
2020年4月26日,长兴某机械公司向浙江某公司买一台91万元的机器,签了一份机器购销合同,合同原件由该公司保管。机器到货后,浙江某公司派技术人员前往长兴某机械公司进行安装调试,但机器一直无法调试成功,不能正常生产。
多次调试协商未果后,长兴某机械公司来到长兴县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浙江某公司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立案审查时,法院工作人员发现不管是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兴,但因买方公司位于长兴,且产品供销合同中写着“如发生争议,在需方法院诉讼”,长兴县法院于是依法受理了该案。然而,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出现了反转。浙江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浙江某公司提出,双方在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原告提交的合同文本第九条中“如发生争议,在需方法院诉讼”的字样,又是哪里来的呢?
据此,浙江某公司申请诉前司法鉴定,要求对“如发生争议,在需方法院诉讼”字样与合同其他内容文字是否一体形成及油墨成分是否相同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如发生争议,在需方法庭诉讼”这句话的字迹,与该产品购销合同中其他印刷体文字,不是出自同一台机器、一次性制作形成的。
真相被揭开——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问题,是原告自行编造添加了这一条款。在证据面前,长兴某机械公司只好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
法院认为,长兴某机械公司为实现就近审理的目的,竟擅自在已签订的合同上添加编造管辖权约定,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破坏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故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此外,根据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案合同的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平阳县,长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平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