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2日
(2020)浙0782民初13814号 聂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冯香玉诉被告聂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聂永刚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38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聂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香玉货款588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聂永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4199号 杨敏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联顺织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杨敏锐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敏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联顺织带有限公司货款2278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敏锐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738号 贾良军:本院受理义乌宏杰电子有限公司诉贾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199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利息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3日0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770号 米其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永春、张永华:本院受理叶丽璇诉米其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永春、张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米其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永春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52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3日09:2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873号 吉安读书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菊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宝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读书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吉安读书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菊勇连带支付原告义乌宝信纺织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1578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15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9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1014号 尹加英:本院受理刘良宏诉尹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900元,本息合计269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3日0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314号 杨青、杨秋林:本院对原告陈金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青、杨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金英借款360000元及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22元,由被告杨青、杨秋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318号 杨青、杨秋林:本院对原告应七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青、杨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应七仙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60元,由被告杨青、杨秋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6248号 王历萍、喻财明: 本院受理原告叶宛群与被告王历萍、喻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62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浙1003 民初6248 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6343 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3民初6199号 应华美: 本院受理原告张黎黎、詹官德诉你与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黄岩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决第三人协助将坐落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居竹场前巷111号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2)上述不动产登记至被告名下后由被告协助转移登记至两原告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94号 柯莉娜:本院受理原告余张波与被告柯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返还尚欠原告的借款3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774号 卢天增(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18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天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卢天增偿付全部本金9458.86元、利息2166.73元,费用421.27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2046.86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卢天增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天正、陈小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842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县前头30号201室吴成珍:本院受理原告郑灵勇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成珍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198589元,已包含此前结余的利息4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8698号 池荷芳:本院受理原告高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7849号 杨伟伟:本院受理郭定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11号
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闽东科龙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074030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10号 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闽东科龙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074031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9号 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闽东科龙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074029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72破1号 本院根据上海友合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受理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31日前,向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106765800,王叶苗;或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8-803室),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577-88598260,应建丹]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