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叶仁丛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字[2020]第2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14.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49.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026.00元,医疗费1830.75元,交通费300.00元,以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1320.9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