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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宁波市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决定书

  甬镇新城决(2021)第1号  当事人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骆驼街道永平西路168号(新城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40524353F。法定代表人沈小能。  根据本单位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10月入驻镇海新城核心区,期间你公司向我委提出政策补贴申请,我委发放给你公司78400元装修补贴和85913元租金补贴,共计164313元。另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11月搬离镇海核心区,已未在镇海核心区域实际办公经营。  本单位认为:本委与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镇海新城核心区办公项目招商协议》,你公司承诺在协议签署后5年内不离开镇海新城核心区域。若离开或经营核算主体离开本区域,你公司返还历年累计获得的优惠政策内的全部资金。根据《镇海新城管委会关于核心区商务楼字招商政策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本《暂行办法》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在新城核心区经营5年以上;经营期未满5年的,享受的政策补助和奖励原则上予以全额追缴。你公司违背招商协议及政策规定未满5年即离开镇海新城核心区域,现本委作出如下决定: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委发放的政策补贴164313元退还给本委。  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途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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