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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日

  (2020)浙0304民初8824号  郑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晓雷与被告郑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828号  潘海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7破28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根据平阳弘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谢瑶瑶、周祎(联系电话:18106765800、88996867)]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2020) 浙0411民初3106号  吕刚:原告郑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683号  吕刚:原告李术松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964号  王添喜、闫会: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964号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添喜、闫会、池镜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王添喜、闫会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817号  黄爱芳、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赖在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赖在富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9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10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破2号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联系人:徐律师,联系电话:0579-822371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通过书面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时间及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成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049号  广东康瑞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伟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瑞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03号  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荣与被告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程建华偿还原告陈荣的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赔偿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29号  杨高春:本院受理原告朱秀珍与被告杨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11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0.6%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3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浦江县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棉纺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9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律师;办公会电话:0579-89386537、联系人手机号码13958482507)。  第二棉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营业执照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棉纺织厂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二棉纺织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第二棉纺织厂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九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二棉纺织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破19号之二  因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1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4日裁定终结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 浙0726民初35号  陈立洪: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方宝生针织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张君丹、郑艳丽。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348号  石建龙:本院受理原告桂训青与被告石建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石建龙支付原告桂训青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3日起,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864号  宣玉芳、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吴天塑料袋厂与被告宣玉芳、陈建军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君丹、周康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527号  叶良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999.44元和截止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1258.4元、费用2468.25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费用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 浙1004民初479号  王欢明:本院受理原告尚文燕与你及被告王灵燕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被告王欢明、王灵燕偿还人民币449488.48元,并支付按本金49570元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按本金99918.48元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娴甦、人民陪审员程静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 浙1004民初20号  杜灵飞、方刚勇、杜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杜灵飞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0327.77元(其中本金45132.16元、截止2020年11月1日利息15195.61元)及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方刚勇、杜小宝对被告杜灵飞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娴甦、人民陪审员程静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82民初5885号  张耀忠(3307241969****4711):本院受理原告胡于政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耀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浙1082民初5885号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689517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在此期限内请你提出答辩状及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傅煊、人民陪审员王秀琴、邬慧琴组成合议庭,由傅煊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2-02 2 2021年02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