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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少女遇车祸留下10厘米伤疤后陷入焦虑

保险公司拒付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需赔付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袁志雄 钱天 

  16岁的小燕(化名)不幸遭遇一起车祸,经过治疗虽没有影响正常生活,但是留下了永久性的一条疤痕。身体恢复后,小燕和她的妈妈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付,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近日,舟山市中院二审了这起纠纷。

  2013年4月的一天,舟山定海区女子李某驾驶轿车,在东山隧道东口地段超车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刮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这起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方女士和读高一的女儿小燕受伤。其中,小燕左手上臂骨折,手术后留下了一道10厘米长的疤痕。

  去年6月,母女二人的身体恢复后,将李某及其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补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燕刚满16周岁,正值碧玉年华,该伤势的确可能致小燕遭受一定的精神压力。小燕提供的医院测评报告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了明显焦虑、睡眠障碍等症状。因此,小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情在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李某赔偿母女二人相应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该事故并未导致小燕死亡或伤残,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款项不予认可。

  舟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小燕的伤势虽未被定残,但此次交通事故伤害不仅给小燕留下终身疤痕,还给小燕的生活、学习甚至就业带来不便。近日,该院根据小燕的年龄、伤势情况等因素,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也就决定了其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侵权责任方致未成年人受伤,并使其因伤势遭受一定的精神压力,侵害了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法院对未成年少女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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