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偷偷改了合同 法官发现马脚
见习记者 沈婷婷 潘悦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的张某自作聪明,在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上做手脚,试图逃避违约责任,最终被南浔区法院处以1500元罚款。
2018年11月,张某租赁了陈某位于南浔区某商贸区的4间商铺,双方签订商铺转租合同。自2019年11月开始,张某因店铺经营亏损,就再也没支付过租金。此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张某虽支付了租金,但陈某认为张某逾期支付,需支付违约金。
陈某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十日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2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张某需支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共3.2万元。
法庭上,张某却出示另一份商铺转租合同。合同写明“违反合同的一方,只需向另一方支付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即可”。张某表示自己在合同解除腾退房屋时,已经支付相应的费用,且陈某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承办法官在比对证据时发现,原被告提交的两份合同中,唯独违约责任一处所载的内容不一样。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即对两份合同展开调查。在和张某的谈话中,发现其言语前后矛盾。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作为证据提交的合同如果真实性不符,会受到司法惩处。听到这话,张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偷偷更改了原合同内容。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伪造证据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妨碍法院审理秩序。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实践中,合同一般为双方持有,并无第三方保管,一旦发生本案中的情形就很难辨别真假,给维权增加困难。因此,为防止出现偷换合同内页的情况,法官建议签约时在合同的每一页上均签字确认,或者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而不是仅仅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