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 夫妻改了主意
通讯员 陈璐
本报讯 3月8日,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的离婚案件,以双方调解和好的形式在温州市洞头区法院结案。
吴某与陈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生育儿子陈某某。双方于1987年补办结婚登记。今年1月,吴某以陈某不负家庭责任等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前往双方住所地调查,发现两人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具备和好可能,遂给予双方1个月冷静期,考虑是否决定离婚。
冷静期届满后,经该院再次调解,原告放弃了离婚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