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三倍赔偿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瓯文
本报讯 跑完长途后,新能源电动车40分钟内充电无法达到80%电量,赵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8月3日,赵先生从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某品牌新能源汽车(电动)。提车后,赵先生开了次长途,发现车辆充电效果不尽如人意。“买的时候销售人员说,车子可以跑长途,且充电40分钟能达到80%电量,怎么和说的不一样?”赵先生起诉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车价的3倍损失。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销售人员并未作出上述承诺,赵先生下单购买车辆时,销售公司已通过《用户手册》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用户手册》里提及,车辆充电时的环境温度建议在0℃-35℃,应避免在低温或高温环境下充电。赵先生连续高速行驶400公里后,电池温度较高甚至达到49℃,充电桩会自动控制充电速度,导致车辆充电缓慢,属于正常现象。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赵先生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曾就车辆的充电速度作出不实描述。且电动汽车在电池温度过高情况下,自动减慢充电速度是电动汽车出于延长电池寿命及保障充电安全的一项功能设置,车辆《用户手册》中也对车辆充电速度会受环境温度限制作出了明确说明。
综上,赵先生要求销售公司赔偿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