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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既非车主又非投保人,为何联手制造宝马车落水假象?

面对看似平常的骗保案,检察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揪出漏犯

  《检察日报》 

  一起事故,车主为何要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这3万元是否用作其他用途?与该车辆并无关联的涉案4人为何要骗保?反映问题为何要托私人关系?看似平常的一起车辆意外坠河事故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惊人秘密。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合力查办的这起案件,成为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编者注)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并于日前入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宝马车落水,疑点重重需核查

  日前,一位涉案人员的妻子赶到福建省闽清县检察院,再三感谢院领导及承办检察官对其丈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法院采纳后其丈夫被判缓刑。

  这事还要从一年多前说起。2019年4月,福州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个出险电话,对方自称李某,因驾驶朋友的宝马车不慎落水,无法行驶,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保险公司立即派员到达事故现场登记情况,确认车损险保额为26万余元。但在随后的例行调查中,保险公司却发现,现场监控视频的内容与李某的陈述存在诸多出入。

  李某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时表示,他是独自一人驾驶宝马车经过河边,因当时车速太快,又看了一眼手机,不小心导致车辆意外坠河,坠河现场仅有他与好友汪某2人。但监控视频显示,涉案宝马车系缓缓开到案发现场,中途还停靠了一会儿,且现场多人围着宝马车逗留走动,随后车辆落水。

  是意外还是人为?保险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经侦查,警方发现修车厂老板吴某与村民黄某也牵扯其中,遂将李某等4人以涉嫌车辆保险诈骗罪移送至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这仅仅是案件的“开端”。

  在讯问过程中,李某等4人始终坚称车辆是意外落水。他们声称吴李2人关系好,见涉案宝马车在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征得车主林某同意后,李某将车借作迎亲车辆使用。落水后他们还给林某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林某宽慰他们说:“车辆有买保险,不用担心。”

  从吴某如何帮忙开口向车主借车、借车事由到落水后如何向车主致歉等环节,4人的供述与车主一致。此时,闽清县检察院面临着案件作如何定性问题。

  “保险诈骗罪涉及特殊主体,归案的李某等4人并非车主也非投保人或受益人,若无法确定保险诈骗罪主体,案件便无法定案,最终只能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闽清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詹秀林本着“不放纵犯罪”的办案原则,决定再次对案卷进行审查。

  “这辆宝马车经常维修,我建议车主走保险程序。”“车主林某微信转给我的3万元是维修预付款。”吴某的这两句供述引起了詹秀林的注意,车子问题多为何不是探讨如何修理而是建议买保险?车还未修好就预付3万元,这不合常理!根据相关证据,詹秀林感觉此事可能与宝马车主脱不了干系,但证据尚不充分。

  抽丝剥茧,漏犯自首归案

  吴某妻子看着自己的丈夫被带走,而真正的获利人林某却安然无事,而且林某还频繁打电话威胁她,让其退还之前他微信转账给吴某的3万元。

  “那段时间我连电话都不敢接,我一个人,身边没个男人主事,心里很害怕。”不堪其扰的吴妻担心丈夫要担主责,便通过私人关系向闽清县检察院相关领导反映情况——该案主犯未被立案、也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该领导了解情况后,意识到案件不简单,不仅严格执行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迅速依规填报有关情况,并向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作了报告。

  在收到填报人报告后,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与填报人、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反映内容和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两级检察院共同研判,认为车主林某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并在案发后威胁修车厂老板吴某妻子要求退还,这与常理不符,林某参与骗保可能性较大,3万元可能是林某给付的报酬。

  在市院指导下,詹秀林拟好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车主林某投保记录是否异常,并对该案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不久,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补充侦查完结。林某投保记录显示,过去几年林某每年均正常购买两三千元的车辆保险,2019年3月在已经购买保险的基础上,突然增加机动车损失险26万元,次月车辆便落水出险。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吴某通话记录中,也显示从宝马车落水到保险公司出险这段时间,林某与吴某联系得异常频繁。

  要夯实证据,吴某口供至关重要。闽清县检察院以案发后林某多次威胁吴某妻子退还3万元作为突破口,同时告知吴某可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终,吴某内心防线被攻破,承认了与林某密谋骗保,并收取3万元作为报酬,指使李某等人将车推入水中,伪造骗保现场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根据吴某的供述,收集固定了伪造的车祸现场监控录像、林某实施骗保前增加的车损险保单、相关证人口供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林某。迫于强大压力,林某最终投案自首。

  真相大白,罪犯均服法

  原来,林某经常去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宝马车,时间长了,便与吴某熟络了起来。宝马车在发生一次事故后,林某将车送到吴某的修车厂进行维修。吴某告诉他,这辆车故障太多了,维修费用会很高,并向他提议走保险程序获得利益。林某心动,与吴某一拍即合。

  在吴某的建议下,林某通过电商平台为车辆购买了3600多元的车损险,保额是26万余元。想着是吴某提出的建议,林某认为其应有相关经验,便十分放心地委托吴某去处理走保险的相关事宜,并支付给吴某3万元作为报酬。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吴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他给好友李某打了电话,“有辆车要报废,走保险可以获得一大笔赔偿款,反正是保险公司给钱,我们只要把车开到河里去,给钱的事情你干不干?”

  因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又听说有钱赚,李某毫不犹豫地就答应了。按原计划他们需要制造一个车辆意外落水的现场,然而,当李某开着车来到村子附近河边时,望着湍流的河水却突然心生胆怯,“也就给3500元,万一自己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太不值得。”于是,他决定将车推入水中,没想到车却被石头卡住动弹不得,不得已他喊来同村友人汪某、黄某等人帮忙把宝马车推入水中。事后,李某当场联系了保险公司,按照吴某事先预设好的说词,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只是帮同村的人搭了把手,汪某等人直到坐上警车也没弄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么事。李某归案后供述,他认为保险是“公款”,车子损毁获得赔偿款再正常不过,没想到自己稀里糊涂地成了共犯。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他们的一举一动全都被路边监控探头给记录了下来。

  最终,闽清县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及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黄某、汪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及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既非车主又非投保人,为何联手制造宝马车落水假象? 2021-03-17 2 2021年03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