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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31日

  (2020)淅0782民初18580号  施祝连:本院受理原告叶燕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施祝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叶燕群支付货款61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燕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施祝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渐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8748号  代兴连:本院受理原告胡秋花与被告代兴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7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代兴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秋花货款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代兴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067号  仇冬华、孙学飞:本院受理原告陈燕红与被告仇冬华、孙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仇冬华、孙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燕红货款2330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仇冬华、孙学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255号  黄学用:本院受理原告吴飞英与被告黄学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2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学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飞英货款572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学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417号  吕金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牛久酒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吕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浙江牛久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牛久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金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948号  任斌: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泰兴食品厂为与被告任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051号  贾喜容:本院受理原告金国良为与被告贾喜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076号  义乌市碧特剌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柏花为与被告义乌市碧特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152号  高爱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继志为与被告高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2号  陈建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3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2866号  曹黎晨: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志富橱柜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黎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志富橱柜商行货款7500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志富橱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22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淅0802民初5020号  吴建成:本院受理原告陆发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发英货款4600元并支付以货款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25破5号  本院根据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原名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于2021年3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张进、徐燕,联系电话:13357008880,1516705441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2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浙11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丽水名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乾环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决定,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名乾环保公司管理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名乾环保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5月5日前,向名乾环保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二楼业务部三部;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金仙翠;联系电话:0578-2154069、21126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名乾环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名乾环保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786号,内文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487号,内文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本报2021年3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306号,内文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7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3-31 2 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