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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涉案房产不是共同财产?法官发现猫腻

  通讯员 李晴 

  本报讯 涉案房产到底是妻子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到底能不能对该房产强制执行?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法官一探究竟,审理了这起执行案件。

  事情要从2019年9月说起。椒江区法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支付原告陈某合伙事项款项6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后郑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陈某申请执行。

  因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故法院查封了郑某妻子王某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的某不动产。

  随后,王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为单独所有,故法院于2020年7月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2020年8月,陈某以郑某、王某为被告,向椒江区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准许执行案涉房产。

  “那套房子是在2018年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但是两被告是1992年结的婚,所以房子应该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陈某说。

  被告郑某、王某辩称,案涉房产系王某于1990年购买、婚后被征收安置所得,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王某还向法院当庭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上面有“旺家村村委会”的公章。

  王某1969年出生,1990年的时候才20岁出头,那时候工资又低,她真的能一个人支付将近7万元的购房款吗?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法官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却意外发现当地只有汪家村,并无公章上的“旺家村”。也就是说,王某向法院提供的情况证明是一个虚假证据。

  结合王某自2004年开始在宁波居住,以及无法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票据等事实,法官认定王某是在与郑某结婚后共同购房。在所购房产被拆迁后,郑某对安置的案涉房产也享有共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产,并对王某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作出司法惩戒:罚款5万元。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涉案房产不是共同财产?法官发现猫腻 2021-04-13 2 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