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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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所列清单中债权所列明的截至2019年12月12日的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
